评郭罗基诉共产党案





一个律师的随想
    ----评郭罗基诉共产党案
   李进进
    著名的哲学教授郭罗基先生又一次站到争取民主和自由斗争的前列,勇敢地走进共产党的法庭起诉共产党侵犯了他的公民权利。此消息在大陆不径而走,郭老师的《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和《公民上书》(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大陆民间广为流传。前三者《中国之春》业已发表,後者将同前三者一起再加上别的一些诉讼材料汇编成一本书,统称《公民上书》。到了美国後,我全面系统地重读了郭老师的诉讼和有关材料。又听了他的关於《我诉共产党》的讲演。重读之後,我是浮想联翩又自叹不如。郭先生的状子明眼可看出不是出自一个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律师之手,但却提出了中国的法律专家们不敢想或者说即便想到也不敢言的一系列重大法律原则问题:共产党违法怎么办?法要有法的精神、建立法律监督体制等等。这些重大的法律命题需要我们这些从事中国法律研究的工作者回答。
    然而,最令我感慨万分的还是这位深受爱戴的哲学教授在“以身试法”----通过合法的程序保护自己公民权利、争取中国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斗争中所表现出来的勇气,正直和智慧。
   “以身试法”的勇气
    “六四”大屠杀之後,在中国大陆有谁敢於公开为“六四”平反?有谁敢於公开批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郭先生是也,并理直气壮地写入法律文书中:“所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六四’流血事件是反人民的。”“正因为‘反自由化’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越是‘反自由化’就越糟踏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武器失灵,只好使出武器的批判。不讲道理是因为没有道理可讲,讲不出道理。讲不出道理就开枪。制造‘六四’流血事件是从‘反自由化’到反人民的合乎逻辑的发展。”(《起诉书》)於是郭先生义正辞严的指出:“所谓‘北京反革命暴乱’应予平反。与之相应,释放政治犯,抚恤死难者家属,由於参与民主运动所受的处分一律推倒。”(《公民上书》)多么尖锐的深刻。这是共产党把他剥夺的精英----“置於死地而後生”的结果,也是郭先生作为一个人,“作为脱离了动物界的骄傲的人,无论走到那里,应当说人话,只能说人话,一定说人话”的体现。
    郭老师的一身正气还体现在,他不仅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利用一切机会保护自己的学生和同仁,为自己辩护的同时为他们辩护。八十年代初,他就因为公开为魏京生辩护而不断地遭到迫害。如今,他又勇敢地为他的研究生朱利全辩护。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他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抗议书,抗议政府以“收容审查”的名义关押朱利全。他在上诉书、申诉书和致全国人大的《公民上书》中多次为朱利全以及其他的受迫害者辩护。这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做到的。相比之下,我也是被长期“收容审查”,当时也是一位研究生,可我却没有这种“殊遇”。这是黑暗的中国政治所使然,也是那一代知识分子的悲剧。正气,并非人人皆有。猴子变成了人,也很难说就一定说人话。唯郭老师等几位前辈例外。
    提到郭老师的智慧,你不得不予之敬佩。作为一般谙熟共产党法律的专横,政治的黑暗的中国人,对於郭先生的起诉起初一定会不以为然。这是一个明知不会受理、即便受理也绝无胜诉之可能的一个诉状。即知之之果,何必为之,郭罗基然也。他在一次演讲中披露了他的深谋远虑。他认为民主运动只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去争取。进行合法斗争是很危险的,但我要用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的主张。他从一九九二年一月始与共产党打官司,一开始就计划好了,起诉书写四千字,上诉书写八千字,然後逐级申诉,状子的文字也随之按几何数字翻倍,直到向全国人大控诉共产党违法。这说明,他预知它的诉讼结果。那为什么还要为之。我认为,这就是郭教授的智慧所在。通过诉讼,即便被拒绝,也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1)通过诉讼揭露共产党践踏自己的法律、践踏公民权利的事实,从而撕去中共坚持自己维护法制和尊重人权的假面具;2)通过诉讼,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对法律、正义的呼唤;3)通过诉讼,激发人民善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的勇气。他自己首先做出楷模。“不愿意做奴隶的人们,有苦诉苦,有冤申冤,到法院去起诉、上诉、申诉,状告政府,状告共产党”(《公民上书》)。他这么做,是建立在一个价值观念上,即“枪杆子里只能出政权,而不能出法治。”通过合法手段而争取民主即有效又有益日後的发展。这种选择还反映出郭先生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政治状况的基本判断,即民主、自由和人权已是世界性的大趋势,共产党在国际舆论和世界人民面前不得不有所收敛,不是从前那样为所欲为了。试想,这件事如果发生在五十年代或六十年代、七十年代会出现什么结果。郭罗基不被杀头也要判他无期徒刑了。如今共产党把他也没法。这是国际人权运动的结果,也反映出共产党的软弱。
   法律难点:共产党能否作为法律被告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位哲学教授的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几个法律难点。
    在这个案件中,难点之一是告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南京大学党委,实质是共产党能否作为法律的被告。这是郭罗基给当代中国社会提出的一个难於解决而又不得不解决的法律命题。这也正是郭罗基高於法律专家的地方。另一个难点是,依据中国的现行法律,这个案件到底属不属於行政案件。应不应当受理。中国法律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的症结在那里。
    共产党能否作为法律被告确实是一个难於回答的问题。主要是人们在作出回答的依据各有所不同。按照当今人类文明发展的程度和被世界人民普遍接受的民主、自由、人权等宪法观念,一个以政党组织作为法律上的被告,当绝无问题。因为政党也是一个社团组织。所以西方人对於一个政党组织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一定会感到奇怪。但在中国,这就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是一个高於国家之上的执政党(俄罗斯宪法法院正在判定俄罗斯总统下令取缔苏共案子时,有一个说法就是认为苏共不是一般的政党,是一个窃取并高於国家权力的政治力量。当然这是在苏共崩溃以後的事情)。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被解释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一九七五年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并统率军队。(第二条、第十五条)。现行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改变了写法,并放在序言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某些专家的说法,这样写既顺理成章又避免了将政党写进法律条件中的作法。但实际意义又没有变。从政治上看,一个规定在宪法之内的执政党是不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被告。因为它高於国家,高於社会。它是至高无上的。共产党作为被告的提法,如同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能否作为被告的提法一样奇怪和可怕。更有甚者,在封建社会,皇帝还只是天子,意即在皇帝之上还有一个模模糊糊的“天”的概念,那就是自然的力量。所以皇帝还要经常祈祷苍天。在当今的唯物主义中国,“天”,只是革命的大无畏主义者的认识对象,无产者所掌握的自然规律。“人定胜天”。所以,共产党连老天也成了其统治的对象,可以为所欲为(一九五八年不是提出“人有多大胆,产量有多高”吗)。共产党确实是至高无上了。从共产党自身的口号来看,共产党也绝无可能成为被告。因为他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一个正确的党----一个先验的证明,怎么会违法,怎么会成为被告。从中国政治统治的现实来看,共产党作为被告也没有现实性。因为共产党掌握着一切国家机器并控制着社会生活的一切,从军队、警察、行政机关、法院、监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直到避孕套。
    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四十多年来,特别是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和人权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并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现行宪法也不得不含糊其辞的多少反映一点这些民主的要求,搪塞人民和世界舆论,同时也用来标榜自己。宪法的最後一段就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在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宪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里的政党,按照起草宪法的专家的解释和共产党自己的宪章及有关文件,当然包括共产党在内。“应当指出,新宪法这一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共产党是在国家生活中居领导地位的政党,党如果十分重视法制,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具有更大的权威”。(肖蔚云《新宪法的新发展》,一百二十页,一九八三年)照此说法,共产党违法完全应当作为被告。具体来说,如果中共中央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那么中共中央就是法律上的被告,如果其基层组织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如南京大学党委,那么这个基层组织就是被告。如郭罗基所指出的,共产党不应当成为“至上法权”。
    问题的关键在於共产党组织违法了,百姓如何告状,法院又如何受理,适用什么法律。这的确是一个难题,也正是共产党高明之处。它一方面闪烁其辞的给你某些权利,另一方面又把你限制的死死的,绝无实现之可能。
    在郭罗基的案子中,法官迷惑了。庭长说“这个案子我们是很重视的。我们是第一次接到这样的案件,在全国来说也是第一次。”法院没有相应的法庭来审理共产党违法的案件。於是郭先生出了一个主意,“成立特别法庭”来审理共产党违法的案件。(《申诉书》) 郭先生,你给中国的法官们提出了一个难题,如同给刚过门的小媳妇出难题一样,不给米还要人家做炊烟之治,中国的法官的确如同一个小媳妇,经济上或财政上归行政部控制。(他们的苦衷我是略知一二,如在行政审判中,他们不敢轻易的判行政部门败诉,因为过几天行政部门给你停电、停水,处处刁难,法院的汽车在大街上也会被交通警察无理扣留),在政治上,他们要受共产党的领导,重大案件要汇报,要在党的政法委员会上讨论,协调。如此等等,中国的法院何时独立,他们何时才熬成婆。建立特别法庭来审判共产党违法,这是一种政治诉求。从现实来看,共产党不可能组织自己的法庭来审判自己。从法律上来看,共产党的组织违法,也无必要给予特别的待遇,既然是一个社团组织,就按一个社团组织的法律地位去处理,按照正常民事法律程序来处理。我想在不远的将来,就会有些布衣平民步郭罗基之後到法院去告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从中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中共中央或地方政府一级的党的委员会作为法律上的被告的可能性不大,但基层党组织作为法律上的被告并由法院受理和审判的案例一定会出现。中国在进步,在发展,这是事实。当然它不是共产党情愿和主动给予的,而是中国人包括海外的民主力量共同斗争而取得的。
第二个难点:是否是属於行政案件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郭氏案件的第二个难点。我给自己提出一个问题:假定我是一个法官,一个正直的法官,我如何处理这个案件。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得将郭罗基改成张罗基或王罗基。因为郭罗基太知名,太有影响,以至於即便法院能够依法办理,在中国的政治环境下也不可能不受到极大的政治干预。我的意思是说,我假定郭罗基的案件是一个普通的案件。 这个案件的争议在於,它是否是属於行政案件(当然你可以将其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那是另一种分析)。根据中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案的受理至少有三个要素(法律本身规定了四个条件)。一,被告是明确的并且是国家行政机关;二、告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在中国的法律理论中,国家机关的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行政行为或者说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发布法规,规章,适用於所有的人或一类人;另一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及针对某个人采取的措施,命令,如吊销张三的汽车执照,不允许李四出国等);三、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或权利。
    在郭氏案件中,被告南京大学是国家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南京大学党委是该事业单位中的基层党组织。但原告认为,南京大学剥夺原告工作权的行为直接来自於国家教委,故国家教委被列入共同被告。国家教委是国家行政集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要求之一具备了。原告认为,被告给予他待聘的即剥夺了他的工作权利,是无理的,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利。这也具备了受理案件的条件之一。关键在於国家教委是否直接干预南京大学关於停止郭罗基上课的决定。如果是直接干预,就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告坚持认为,南京大学的决定直接来自於“上面的精神”,并认为“所谓‘上面的精神’,南京大学的负责人又是来自国家教委的负责人。”原告在上诉书中,也明确说明“国家教委的负责人也不是没有点到我的名,我将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对於案件的受理来说,只要诉状中包括有了上诉的几个要素即可,至於原告提出的证据和诉求是否真实与合理,那是法院审理的结果,不是案件受理时就清楚的,否则还要听证审理干什么。在郭氏案件中,郭罗基已经明确指出国家教委具有直接的责任,而且校方也没有否认这一点。这就足以构成此案属於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受理。而南京市中级法院和多级法院(暂且不论有无管辖权)在未调查、听证和审理之前,就断定“国家教委亦未对郭罗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一种武断,是将审查是否立案的行为取代法院审理的行为。
   中国现实法律的重大症结
    郭罗基的案件经过上诉,又裁定驳回,又申诉、无回音。因上诉裁定,是终审裁定。这个案件本身就告一段落。但这个案件所提出来的法律问题远不至於此。 假定这个案件受理了,并查明如南京中级和高级法院的裁定那样:“国家教委亦未对郭罗基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仅仅是做出了一般规定:“坚持看法的,不能讲课。”没有说:“郭罗基坚持看法,不能讲课”,那么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此案便不属於受理范围。问题是这个一般性规律是即“坚持看法的,不能讲课,”显然违反了宪法,那么公民的宪法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就是郭罗基提出的一个重大法律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哪家法院可以受理侵犯人权的事件。”中国的律师会说,“没有办法”,法官仍会说,“无能为力。” 这是中国现实法律并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重大症结,也是在中国进行民主和宪政行动的一个极待解决的任务。
    在当代实行宪政的国家里(有宪法不等於有宪政),解决的办法是实行合宪性审查。(在美国叫作司法审查)。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有权审查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行政命令。如果它们违反了宪法,法院就不适用之,或宣告违宪(各国的作法不近相同)。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在分权理论之上。可悲的是,中国的统治者一方面强调宪法的至上性,宣布宪法为最高法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院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五条);一方面又不允许法院来审查那些有可能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允许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存在。行政诉讼法便是明证。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到:“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诉讼,不予受理。即便这些一般性规定违反了宪法,我们也爱莫能助。
    “六四”以後,国家教委下达过多少文件来整顿大学;根据这些文件,有多少教授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多少教师和学生受处分被开除。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被剥夺得无遗。
    另外一个最典型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政府行为是收容审查。郭先生的研究生朱利全被南京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王军涛、侯晓天、韩东方以及笔者本人都被收容审查。六四以後被关押的学生和工人,大部分都先实行收容审查。收容审查的性质,就是彻底的被剥夺人身自由。他们被关押在看守所,不能随便走动。不能大声说话。每天送进两顿饭(在北京是两个窝窝头,半碗白菜汤),不准读书,更谈不上会见家属和通信,会见律师了。其待遇同依据刑事诉讼法而正式逮捕的人一样,甚至更恶。因为被逮捕的人,其法律地位是刑事被告,享有某些被告人的权利(尽管未予落实),而被收容审查者,其法律地位是不确定的。什么权利也没有,而且没有时间的限制,有的关押长达两年之多。
    收容审查来自与国务院公安部的一些文件。主要的一个文件是国务院一九八零年发出的《关於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於劳动教养的通知》。姑且不谈公安机关是在执行这个通知过程中远远地超越其权限范围,就这个通知本身而言,它典型的违反了宪法。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逮捕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再者,国务院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国务院在没有宪法和法律授权之下,不能制定剥夺人身自由的规范性文件。收容审查是中国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最典型的行政行为。
    现在我们面临的人物不仅仅是取消某一两个违宪的法律,法规的问题,而是要建立一个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宪法法院或允许普通法院有权审查并控告一切违宪的法律或法规或党的政策文件无效的制度。这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如果这个制度一旦建立,那么郭罗基先生提出的共产党违法怎么办,侵犯人权的案件由哪家法院受理等问题,就可以得以基本解决。
    郭罗基先生在公民上书中还提到另外一些重大的法律原则问题,如法要有法的精神,实行无罪推定,建立监督制度等等。由於篇幅及本人才学有限,在此就不能一一给予评论了。 谢谢这位哲学家给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如此有意义的挑战。
    最後,我想根据郭罗基案件所提出的问题,对中国民主和法治的发展,作一个结论性的评断,那就是,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我们坚决要求兑现,并根据这些法律来声张正义;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实现的,我们要予以批判,并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想郭罗基先生大致同意这个看法吧。
   原载《中国之春》93年5月号(总第1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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