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罗基"《共产党违法案纪实》抗议书


《共产党违法案纪实》抗议书
   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6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以“收容审查”的名义,将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我的学生朱利全关押至今。我特此提出抗议。
    南京市公安局所采取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国现行的法律文件中没有“收容审查”的概念和条款。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的“收容”,是“实行劳动教养”的同义语。朱利全显然不属于“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四种人之列。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规定的“收容”,对象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朱利全是在校学生,不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这些行政法规对朱利全都是不适用的。我查到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唐永泉、姜达明编著的《公安行政管理与行政诉讼》(内部发行)中写道:“根据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收容审查”这一强制措施。这种秘而不宣的“有关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人民如何监督执行?即使根据这一私人著作所说明的“收容审查”,其对象“主要是有流窜作案嫌疑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朱利全是这种人吗?书中还说:“对有流窜嫌疑的被收容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查清事实,案情复杂或跨省、区作案,在一个月内不能查清的,经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如果二个月内仍不能审查清楚而又有延长审查期限必要的,可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延长,但审查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均见第41页)如果对朱利全确有必要进行“收容审查”也已经大大超过了期限。总之,南京市公安局对朱利全进行“收容审查”是非法的;南京市公安局对朱利全的关押已逾一年半,既不起诉又不释放,又是违法的。
    社会上的流浪乞讨人员所在多有,流氓、小偷有增无减,该收容的不收容,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却被“收容”进去了,岂非咄咄怪事!

    朱利全被关在南京市看守所,不准亲属师友探视,而且被剥夺了通信的权利。按教学计划,朱利全应于1989年下半年撰写论文、1990年7月毕业。南京市公安局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破坏了大学的教学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
    我作为朱利全的导师,也是南京市公安局破坏教学秩序的被侵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首先提请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我要求:
    一,责成南京市公安局向南京大学、南京大学哲学系以及朱利全的导师说明情况、承认错误、进行道歉;
    二,立即释放朱利全;
    三,赔偿当事人名誉上、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
    四,追究行政责任。
    如果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我不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将手持法律,走向法庭,伸张正义。
    根据秘而不宣的“有关规定”对某些人进行“收容审查”,不是从1989年才开始的。1989年被“收容审查”的也不是朱利全一个,更非南京所独有。这一普遍存在的非法现象由来已久。
    现在正在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第一个五年规划胜利完成了,政府的非法行为依然如故。在某些人看来,“法治”是治老百姓的,自己则享受“治上法权”。我建议有关当局,在法制宣传教育中,以“收容审查”的案例为典型,深入研究、认真学习法律,力戒空谈。中国人缺乏现代文明国家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观念。人民害怕政府滥用权力,但又不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批评公仆、监督政府。我不是专门研究法律的,遇事还需要多多学习。但愿人民政府不要刁难人民,能够关怀人民,教会人民立法、守法、用法。
    此致
   崇高的敬意
  
  
    郭罗基
   1991年1月21日
  
  
   抄送:南京大学校长、副校长,南京大学哲学系主任、副主任;
    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南京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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